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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城区公租房管理细则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0-13 09: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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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民政局、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联合出台《福州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每个保障家庭在一个租赁期限内至少抽查两次。细则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公租房(含并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廉租住房和原经济租赁房)的租赁管理工作。

  房源不足户型租金减免20%

  细则明确,对房源不足的户型,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统筹提供下靠一个户型档次房源,即一人户可配租40平方米以下户型,夫妻二人户家庭可配租45平方米户型,三人户两代家庭可配租55平方米户型。此类家庭可在其实际应承担租金的基础上再减免20%。

  细则规定,保障家庭因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不参加当批次选房的,可申请延后至下一批次,一个家庭只能申请延后一次。

  根据细则,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的自放弃之日起算两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以下情形视为保障家庭自愿放弃保障资格:逾期未参加选房且未在通知明确期限内申请延后的;已申请延后,但第二次选房期内仍未参加选房的;已参加选房但未按照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的通知时间签订租赁合同的;保障家庭在轮候配租期间自愿申报退出保障资格或在租赁期间自愿申报退出所承租公租房的(原申请人的已成年子女或父母申报退出原保障家庭的情况除外)。

  特殊困难对象可申请调整房源

  细则规定,除家庭人口发生变化导致需要调整配租标准以外,已配租的公租房一般不作调整。保障家庭自愿互换的,只要双方所承租的公租房户型面积标准相同,可申请调整。

  保障家庭中有属于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年满70周岁孤老、精神障碍、因疾病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照顾以及永久性上下楼梯腿脚不便人员等特殊困难对象,需要调整配租房源的,可申报调整。此类家庭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直接安排适宜的房源调整配租。一个保障家庭只能调整一次同户型房源。

  保障家庭每年年末申报家庭基本情况

  细则要求,公租房保障家庭自取得保障资格的次年起,每年年末申报家庭基本情况,以备审查。

  根据细则,每个保障家庭在一个租赁期限内至少抽查两次,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拒不履行年度申报义务的保障家庭,将被口头或书面要求限期整改;未及时整改到位的,市国有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取消其租金减免;按照市场租金或公租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租;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移送相关调查、处理情况和证据,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取消保障资格的意见报请市级联席会议审议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对已取消保障资格的保障家庭,解除租赁关系,收回住房;通过司法途径,对拒不退出、拒不缴纳租金、违约金的保障家庭,强制收回住房、追缴相关款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届时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