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各相关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加强湿地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经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确定台江区闽江湿地(详见附件)列为台江区第一批一般湿地保护名录,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设立一般湿地保护名录标志,并按照《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建省湿地名录管理办法(暂行)》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护监管责任,进一步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科学处理好湿地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关系,充分发挥湿地生态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我区生态文明建设。
附件:福州市台江区第一批一般湿地保护名录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