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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户籍老年人可享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明年元旦实施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21-11-26 11: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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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大常委会24日颁布《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法规将于明年元旦起实施。《条例》指出,市、县(市)区政府将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一系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空白,重点解决居家养老服务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如设施配置不到位、服务供给不足、服务质量不高以及发展不均衡等,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条例》在保障基本服务方面明确了适度普惠原则,让老年人共享发展成果。如《条例》用列举的方式,明确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为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中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标准的养老服务;为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标准的居家紧急救援服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完全失能老年人提供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的失能护理服务。《条例》还规定基层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四项基本医疗服务,包括为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服务。同时明确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保障。

  《条例》规范规划建设,体现养老优先,明确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怎么建、建多少、怎么管的问题,既从总体上要求编制专项规划,又从细节上制定了建设标准、盘活资产、配建要求、运营管理、无障碍设施改造等内容。比如,对新建城区和住宅区、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区以及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标准进行了规定,同时强调“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并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条例》还鼓励产业发展,满足市场需求,明确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社会力量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同时从用地保障、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等方面进一步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出资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明确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依法享受税费优惠,使用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等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紧跟时代步伐,《条例》也积极推进服务创新,增加了不少当下老年人需要的服务。如针对适老化改造、开设长者食堂、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智慧养老服务信息化平台等都作了规定。

  《条例》要求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制定服务细则的方式,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同时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评估监管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监管检查、养老服务机构收费价格监管及投诉举报等内容涉及的部门职责也进行了规范。

  市政府相关部门表示,将针对法规中的方向性、鼓励性条款抓紧出台配套措施,通过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奖惩办法来推动法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