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经查,福州并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办理设立登记时,在当事人施并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施并源身份证明,在企业设立时提交的材料中伪造施并源签名取得企业设立登记,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所指的“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情形。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本局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福州并天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许可,同期核发的营业执照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