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文综结字〔2022〕01号
案 由 |
日常检查发现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 |
当 事 人 |
福州市台江区xx娱乐有限公司 |
立案时间 |
2022年02月18日 |
承办人员 |
林x、石xx |
案情概要 |
2022年02月18日凌晨02时10分左右,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两位执法人员林x(执法证号:1301022xxxx)、石xx(执法证号:1301022xxxx)前往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x号联信中心裙楼x层-x店面的福州市台江区xx娱乐有限公司,向现场负责人(场地总经理)陈xx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检查目的后,对场所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场所营业面积1800平方米,一共46个包厢,现场K09、K11、K17、K25、K07、K05、K01仍有顾客在内唱歌,仍在营业中,在执法人员劝导下方才离开。 执法人员针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1份,并全程执法记录仪像、拍照以固定证据。福州市台江区xx娱乐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应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2款“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二)在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根据《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该行为违法程度一般,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执法人员发出《当场处罚决定书》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现场负责人(场地总经理)陈xx见证了执法全过程,并在相关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 |
处罚决定书字号及处罚内容 |
福州市台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于2022年02月18日将《当场处罚决定书》(台文综罚字[2022]02号)当场送达,福州市台江区xx娱乐有限公司负责人(场地总经理)陈xx于2022年02月18日当场签收。 |
处罚执行 情况 |
2022年03月07日执法人员对福州市台江区xx娱乐有限公司“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复查,2022年02月18日至03月07日未发现违法行为,已如期整改。 |
承办人员 意 见 |
本案查处完毕,建议结案。 签名:林某 石某某 2022年03月08日 |
承办部门 负责人 意见 |
拟同意
签名:邓某某 2022年03月08日 |
法制部门 负责人意见 |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确、同意承办人意见。
签名:王某某 2022年03月 08 日 |
行政处罚 实施机关 负 责 人 意 见 |
同意
签名:林某某 2022 年 03月0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