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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1-11-29 11:12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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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原在台江区鳌峰街道鳌祥路65号水岸华庭11#12#连体112店面经营台江区盛发日用品商行,20204月注销。201611月至20203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杨耀清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的情况下,分11次向杨耀清购买 汰渍洗衣粉和 雕牌洗衣粉共60袋,其中每袋汰渍洗衣粉包含6小袋,每小袋1.36公斤,雕牌洗衣粉包含6小袋,每小袋1.28公斤,购买外包装无任何标识的编织袋装(每袋50斤)的洗衣粉78袋,购货款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共计10996元。当事人购进前述洗衣粉时,未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未索取供货方营业执照、供货凭证等相关票证。《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闽01刑终621号》刑事裁定书、《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1)闽0102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杨耀清生产销售假冒汰渍等品牌洗衣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当事人将上述假冒汰渍商标和假冒雕牌商标的洗衣粉按照每大袋53元的价格售出,编织袋装的假冒其他品牌的洗衣粉按照每大袋103元售出,至案发时涉案洗衣粉已全部售出。因无销售相关票证,对当事人的陈述予以采纳。当事人销售假冒商标的洗衣粉共收款计3180元,违法经营额计3180元。
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凭证、购销合同、进销货发票等证明材料,因此,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衣粉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且不属于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的情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