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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台江区梅花通讯店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1-11-02 11:11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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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发布易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或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由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两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予以处罚。现结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301)丙级C广告费3万元以下,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虚假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