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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台江区大福星鱼丸店涉嫌未办理小作坊登记,擅自从事食品加工经营活动案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1-10-18 11:10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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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查,当事人自20218月开始,在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的情况下,擅自在福州市台江区义洲街道北兴园5号楼05店后堂内从事鱼丸加工制作经营活动。据当事人的投资人交代,其从事鱼丸加工制作以来,其没有记录加工的产量,也无法提供相关的单据。此外,当事人无法说明其场所内加工原材料的来源,未建立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未索取及保留进货凭证。且当事人未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 

  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有相关销售单据,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加工及销售单据,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违法所得按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计算。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鱼丸80斤,销售价为18/斤,原材料70斤,采购价未9/斤,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为2070元,计违法所得为2070元。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鱼丸80斤及原材料70斤;  

  4,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节能蒸煮炉1台,电子秤1台,不锈钢盆2个,竹筛3个,塑料盆1个;  

  5,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