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本案中执法人员未在现场发现有相关销售单据,当事人也未能提供相关加工及销售单据,因此本案中的当事人违法所得按现场查获的货值金额计算。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鱼丸80斤,销售价为18元/斤,原材料70斤,采购价未9元/斤,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生产货值金额为2070元,计违法所得为2070元。
当事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于十五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2070元;
3,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鱼丸80斤及原材料70斤;
4,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节能蒸煮炉1台,电子秤1台,不锈钢盆2个,竹筛3个,塑料盆1个;
5,处以罚款人民币12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140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