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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案件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1-09-07 11:0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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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公司内在用电梯应于20215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截止2021617日,当事人仍未申请检验。同时根据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现该电梯在未经定期检验期间一直处于正常使用状态。当事人作为电梯的使用单位,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措施,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案发后及时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的情形,建议予以从轻处罚。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ZJ-CF-3623丙级C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且涉案设备在5台以下的处以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