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2021年7月4日从一位上门陈姓代理商人员购进标有“香奈尔”商标 的包3个,当事人无法提供以上商品的相关合法的进货凭证,黑色“香奈尔”字样的包进货价20元/个,销售价35元/个;透明字样的包进价10元/个,销售价20元/个,销售价有标签为证,至案发时未售出。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涉案包的销售凭证,鉴于当事人的产品进价无任何凭证,违法经营额以售价计算。现根据现有证据及当事人供述内容,予以认定违法金额为:35*1+20*2=75元。上述被扣押的商品(《财物清单》第0000266号)经商标所有权人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辩认,系侵犯商标权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 当事人未实际售出假冒侵权商标产品,无违法收入,尚未造成社会危害,予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侵权包3个,并予以销毁; 2、罚款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