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2019年12月上旬,到位于义乌市东阳工业区国际商贸城四区一楼77号门7街30918店的浩婕美针织店购进“美人计”塑身衣共155盒,因购货单已丢失,每种型号的具体进价不详。因0086型的销量较好,当事人于2020年11月8日补货65盒。2021年4月8日下午,我局检查发现并依法扣押了151盒前述塑身衣,具体型号及标售价如下: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086型)38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087型)31盒,标价105元/盒的塑身衣(0091型)16盒,标价115元/盒的塑身衣(0092型)19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099型)18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5088型)22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100型)2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096型)3盒,标价79元/盒的塑身衣(0097型)2盒。其余69盒塑身衣已售出。当事人购进的前述塑身衣未取得相关授权及相关票证。本案违法经营额为18620元。被扣押的151盒塑身衣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浙江美人计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的辨认,并出具《辨认书》,结论为:“该产品不我公司及我公司授权生产的,属于侵犯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假冒“美人计”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形,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所列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涉案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因此,其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销毁涉案的侵犯“美人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塑身衣151盒(0086型38盒,0087型31盒, 0091型16盒, 0092型19盒, 0099型18盒, 5088型22盒, 0100型2盒, 0096型3盒, 0097型2盒);
2.罚款人民币 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