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9日,从闽侯南通水果批发市场某一广西米蕉货主处,以6.9元/公斤购进10公斤米蕉,并以8.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福建众农果蔬有限公司。2021年1月11日,福建众农果蔬有限公司将该批次的米蕉全部销售给了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靖裕德源店。2021年1月14日,检测机构对该批米蕉进行了抽检。经福建省国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经检验,该批米蕉腈苯唑项目不符合GB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靖裕德源店对检测结果有异议,2021年2月16日南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了复检要求。2021年3月18日,经过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该批米蕉检验结论依旧不合格。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该批次米蕉的索证索票、供货方信息、查验记录、检测报告、一品一码信息录入等相关材料,无法提供供货方的相关信息。当事人在得知产品不合格后,于2021年2月20日向福建众农果蔬有限公司召回上述不合格的米蕉产品。由于已销售完毕,没有消费者到销售场所退货,因此当事人也未收到相关退货的产品。
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当事人共购进米蕉10公斤,购进价为6.9元/公斤。以8.5元/公斤销售,因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85元,非法所得为16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经研究,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3,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