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发布“延久堂枣仁入梦饮” 广告的行为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现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305)乙级C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且广告费3万元以下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2.2倍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4200元,罚款9240元,计罚没款13440元。
二、当事人发布“故宫至宝大全套” 广告的行为应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现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GS-CF-0305)乙级C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之一的且广告费3万元以下处以“没收广告费用;处广告费用2.2倍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建议处罚如下:没收广告费用300元,罚款660元,计罚没款960元。
综上所述,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广告费用4500元,2、罚款9900元。共计罚没款14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