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关于福州诗兰朵贸易有限公司涉嫌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物品核查处置结果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1-04-19 11:00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鉴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一般处罚。

一、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应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包具7款;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未实际售出上述涉案物品,未产生违法所得,经研究,建议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包具7款;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