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应依据《福建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定》第三十八条“在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的进口货物、物品的,由查获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无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查实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包具7款;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二、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未明码标价的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未实际售出上述涉案物品,未产生违法所得,经研究,建议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建议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处罚如下:
1、责令改正;
2、没收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包具7款;
3、罚款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