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店里开支和个人开支混合,没有做账记录,营业额无法计算,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也未收集到相关的营业凭证,违法所得根据其陈述认定四百元。当事人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轻处罚第(六)项涉案产品风险低的,或者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三个月涉案金额为九千元左右,符合十二条第(六)项涉案产品风险低的或者危害后果轻微的情节,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无照经营小商品经营的行为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经办案单位集体研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处罚如下:1、罚款人民币500元。
2、没收非法收入人民币400元。共计人民币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