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线事实成立,按照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单据以及南平太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厂报价,以及询问笔录了解,涉案商品向南平太宇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进20卷,每卷进货价格是73元,销售价格的标价每卷75元。案发后当事人将10卷退回厂家,我局现场对未销售的4卷电线实施了强制措施,商家案发前销售了6卷不合格电线,经查商品货值为20*75=1500元,违法所得为12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研究,对当事人的销售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商品;1、没收并销毁暂扣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型号:ZR-BV 450/750V 1*1.5 4卷(每卷100米)
2、罚款人民币2700元。没收非法所得12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27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