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批次的黄花菜共卖出2.9kg(包括被抽检的),销售单价为51.6元,销售总金额为149.64元,扣除成本68.15,违法所得为81.49元。(另有剩余1.1kg的黄花菜当事人自行销毁,作了报损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办案单位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49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合计25081.4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