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从不明渠道购进黄花菜5kg,单价26.7元/kg。2020年9月15日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该批次黄花菜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涉案批次的黄花菜共卖出4.47kg(包括被抽检的),销售单价为39.8元/kg,销售总金额为177.91元,扣除成本119.35元,违法所得为58.56元。(另有剩余0.53kg的黄花菜当事人自行销毁,作了报损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办案单位研究,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56元;
2、罚款人民币25000元。
以上合计2505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