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榕台卫传罚[2021]014号
被处罚人:台江区施少云口腔诊所,经营者:施少云、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亚兴路西侧与鳌光路北侧交叉处水晶花园8#楼05号商铺。
本机关依法查明 “台江区施少云口腔诊所”:该诊所未对使用中的灭菌器每月开展生物监测工作 。
以上事实有 1.现场笔录1张;2.卫生监督意见书1张;3.询问笔录3张;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等复印件各1张;5.授权委托书1张;6.现场拍摄照片3张 为证。
你(单位)违反了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口腔器械消毒灭菌技术操作规范》“使用中的灭菌器应每月进行生物监测。” 的规定。现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以及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标准综合》第FZ01WS-CF-0252-1项轻微档“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2.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3.未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4.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 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福州市晋安区晋连路17-18号,兴业银行台江支行(委托代收),收款单位财政机关:台江区财政局,收款国库:国家金库福州市台江区支库,(缴款单位全称:待报解预算收入-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代收卫生罚款收入,账号:******,项目编码:******,项目全称:卫生罚没收入)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或 台江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福州市台江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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