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7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7月7日购进的“草鱼”进行抽样检验,“孔雀石绿(以孔雀石绿及代谢物隐色孔雀石绿残留量之和计)”项目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曾于2021年因销售不合格食品被行政处罚,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从重处罚的情形。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FZ01SY-CF-5503,甲级C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三条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6.18元;
2.罚款人民币130000元。
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对进货查验进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节,现根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FZ01SY-CF-5528,乙级C档具有《适用规则》第十四条情形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如下处罚:处罚人民币20000元。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6.18元;
2.罚款人民币150000元。
以上罚没款总计150156.18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