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021年11月4日,永辉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福州群众超市向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检,经福州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报告编号NO.204002100205),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罚,当事人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进货前已依法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检测报告、供货凭证等索票索证材料,并提供了福建省食用农产品追溯凭证,履行了相应的进货查验义务,且经查证属实,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食品为不合格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免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8.8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