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中心关于21辆待报废环卫车辆出售的公告

来源:台江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1-10-09 15:43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现对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中心所属21辆待报废的环卫车辆出售进行公告。

  一、项目内容:

  供应商对达到报废年限、严重损坏、老化、无法启动、已处于搁置状态、无实际使用价值的21辆环卫车辆进行报废处置,并出具车辆报废证明且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该批车辆经第三方评估公司于评估基准日2021年9月15日选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估价值为人民币壹拾伍万捌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158,999),遂¥158,999为本项目的最低价且包含其他所有费用,报价最高者为本项目中标人。出售车辆所得资金将以非税收入形式直接上缴至国家金库福州市台江区支库。

  二、资格条件: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以“信用中国”网站的查询结果为准。 

  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 

  5.投标人须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复印件。6.投标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材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参加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与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3)参加招标活动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是指提交“参加招标活动前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书面声明函”。(4)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是指提供“参加招标活动前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承诺函”。(5)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需提供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福建省报废汽车回收管理若干规定》书面声明。(6)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相关材料,是指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投标人代表是法定代表人的只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注:投标人必须提交以上证明文件,所有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加盖投标人公章。 

  8.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销登记。 

  9.为便于监督车辆拆解销毁回收工作及成交供应商开展车辆拆解销毁回收工作,成交供应商的车辆拆解回收场地应在福州市内(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六区六县、高新区)进行拆解回收。成交供应商的车辆拆解回收场地必须符合报废车辆拆解场地的规范要求。车辆拆解回收场地必须符合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六区六县、高新区)环保部门的相关要求,须提供福州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六区六县、高新区)环保部门针对该场地的环评批复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10.成交供应商报废拆解销毁回收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715号令《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

  三、报名方式

  各供应商请于2021年10月19日10:00前,前往福州市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福州市台江区德榜路79号)提交相关材料,各供应商提供的材料均须加盖公章,报价函需密封完整,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文件将被拒绝。  

  四、本项目采购人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中心

  地址:福州市台江区鳌兴路331号办公楼四楼

  联系人姓名:林先生    联系电话:13509310977

  福州市台江区环境卫生中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