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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10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9-12-18 15:05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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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本月1日起全市10类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0类地点分别是:文物保护单位;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烟台山、鼓岭等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马尾区、长乐区、福清市、连江县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限放区域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不含宦溪镇、寿山乡、日溪乡)、马尾区(不含亭江镇、琅岐镇)(以下简称五区限放区);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除夕、正月初一全天,农历腊月二十四、正月初二到初六、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除上述区域外,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可以另行规定本辖区范围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时间等有关事项;禁止燃放地点,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意见》确定,允许在我市限放区经营和燃放品种为:200响(含200响)以下爆竹及燃放高度不高于3米的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还规定了我市烟花爆竹禁放地点、限放区域、限放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等。

  此外,《意见》还对零售网点的布局、规划提出具体要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以下简称五区)烟花办应当按照“严格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应急管理、城管、交警等成员单位对辖区内零售网点进行统一合理布局规划;其他县(市)烟花办、长乐区烟花办及高新区安办根据辖区实际自行布局规划零售网点。

  五区的零售网点结合区域大小、社区人口居住疏密程度、道路交通畅通状况、相邻社区间网点距离、老社区消防安全和禁燃禁放部位的安全距离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限制燃放区域每个街道(镇)辖区范围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的布设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具体规划为:鼓楼区2个、台江区5个、仓山区13个、晋安区6个、马尾区(罗星街道、马尾镇)2个,合计28个临时零售点,发放短期“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马尾区亭江镇、琅岐镇共规划16个零售网点,发放期限为1年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每年除夕前20日应完成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现场核查工作。

  五区(含亭江镇、琅岐镇)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市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统一配送烟花爆竹,市区批发企业要按照我市确定允许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种类组织货源,市供销社督促其把好进货质量关,禁止质量不合格和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市场。县(市)及长乐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本辖区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照《福州市(不含五区限放区)允许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品种明细表》组织货源并配送烟花爆竹,高新区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闽侯县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负责配送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