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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台江区城市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3-09-11 15:4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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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概况: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台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榕委办〔2011〕72号)和《中共福州市台江区委、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台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委〔2011〕123号),设立福州市台江区市容管理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

    根据《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榕委发[2017]17号),经研究,同意台江区市容管理局更名为台江区城市管理局,相应增加城市管理职责,同时保留“台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内河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编制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内河卫生管理等工作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负责全区自行车与摩托车停放、洗车场(所)、占道经营摊点、临时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协助市市容管理局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和地材运输的进行监督和管理;负责路街整治的管理和监察;指导区环卫体制改革。

  (四)负责统筹协调区直有关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五)负责制定全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各街道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内河卫生管理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六)负责组织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内河卫生管理和有关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七)负责区市容管理、内河卫生管理以及有关城市综合执法方面的群众信访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