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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来源:台江区审计局 发布时间: 2023-09-01 17:38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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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共台江区委办公室、台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制定区政府工作机构“三定”规定的通知》(台委办发〔2011〕71号)和《中共台江区委、台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台江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台委〔2011〕123号),设立台江区审计局,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制定全区审计、财政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

  (二)负责对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审计局提出年度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区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区人民政府和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及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区直各部门(含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

  2.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4.区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5.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由审计局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和依法属于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区人民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以及其他基金的审计职责;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投入资金的审计职责。

  根据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く台江区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台委办发〔2018〕83号),经区委2018年第27次、30次常委会和区委编委会相关会议研究,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区审计局;将区财政局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国有资产经济责任审计职责等划入区审计局;区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