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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完善临时救助工作意见 三种方式救助困难居民

来源:福州日报 发布时间: 2015-12-09 11:1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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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三种救助方式。

  临时救助的家庭对象包括:因火灾造成家庭财产严重损失或人员伤亡,因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因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因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或重度伤残等原因,未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或虽获得相关保险补偿、赔偿,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家庭成员重伤病需长期治疗、接受非义务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家庭;当地政府认定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包括: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现阶段,我市城乡困难居民临时救助标准参照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短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1~3个月的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严重困难,且持续时间较长的,按家庭人口(个人)与临时救助标准视情给予4~6个月的救助。家庭年度临时救助合计不高于12个月。非本地户籍的外来人员,持有当地居住证、在当地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含)且1年内有缴纳,符合条件在居住地申请临时救助的,参照当地居民予以救助。

  对因特殊情况导致基本生活陷入极度困难的居民或家庭,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具体程序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三种方式进行救助。

  一是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是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发放实物方式予以救助。

  三是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协助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