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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来源:中国福州 发布时间: 2018-01-23 17:0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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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市建立健全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相适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城市、五城区城乡低保标准实行一体化,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0%确定。今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闽政〔2017〕19号)精神,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月,在此基础上,结合市委、市政府精准脱贫工作部署和“为民办实事”(将农村低保标准由家庭年人均收入3000元提高到不低于4200元)要求,从2017年1月起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低保标准。具体如下:城市、五城区城乡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0元(即年标准8400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即年标准5400元);连江县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即年标准5400元);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即年标准4200元)。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面,严格落实《福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切实将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扶)养人的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人员统一纳入保障体系。坚持“以人定标、按需定标”思路,将原来的城乡分散供养、集中供养标准细化成城乡供养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六档,具体如下: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由原先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7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25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护理1323元、全护理157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半护理1587元、全护理1884元。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方面,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12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075元、半护理1323元、全护理1570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1290元、半护理1587元、全护理1884元;福清市、长乐市、闽侯县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812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975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812元、半护理998元、全护理124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975元、半护理1197元、全护理1494元;连江县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53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784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750元、半护理998元、全护理124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900元、半护理1197元、全护理1494元;闽清县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5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66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护理868元、全护理111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护理1041元、全护理1338元;罗源县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76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91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护理868元、全护理111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护理1041元、全护理1338元;永泰县由原来的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52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630元,提高到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620元、半护理868元、全护理1115元,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月全自理744元、半护理1041元、全护理1338元。

  提标后,我市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总体位居全省前列">,且农村低保标准高于扶贫标准,必将进一步推进低保兜底脱贫在脱贫攻坚工作的积极作用,助力精准脱贫目标任务实现。此次提标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福州当好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排头兵要求的有力行动,是进一步诠释“民政为民 民政爱民”理念的为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