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医疗救助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 2015-12-01 16:57 浏览量: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取消收藏 打印

  1、如何进行医疗救助,救助比例?

  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已经实现“一站式”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可直接到医保指定的定点医院入院治疗,入院时向院方提供相关证件或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证明。康复出院时,医院将自动结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民政医疗救助金额,个人只需负担自付部分即可。

  目前,我市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和特殊门诊救助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医保支付金额后,剩下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60%医疗救助。

  2、医疗救助对象有哪些?

  医疗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户籍、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并分为两类。第一类救助对象为: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含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2、重点优抚对象。3、二级(含二级)以上重度残疾人。4、需强制治疗的重性精神病人等省、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救助对象。第二类救助对象为:1、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2、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低保对象不幸患病,民政部门都有哪些救助?

  答:低保对象患者可以享受到民政部门牵头开展的医疗救助政策。多年来,我市民政部门将困难群众尤其是低保对象的医疗救助政策作为民政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困境的城乡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我市医疗救助工作经过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全面步入正轨,切实减轻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现行的《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我市对低保对象救助主要包括资助参保和对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给予一定比例救助等。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含住院分娩)和特殊门诊救助发生的、属于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含起付线以下的费用),扣除医保支付金额后,剩下的自付部分,民政部门给予60%救助。每人每年医疗救助金额封顶为1万元人民币。目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已经实现“一站式”服务。“一站式”服务是指患病低保对象入院治疗康复出院时,医院将自动结算医疗保险报销金额和民政医疗救助金额,个人只需负担剩余自付部分,无其他任何报销手续。例如:低保对象小李患者到医疗定点医院入院治疗,康复出院结算时,在医保目录内共花费1万元人民币,普通医疗保险给予报销6000元,剩余4000元自付。按照目前医疗救助政策,民政部门“一站式”医疗救助对小李剩余个人自付部分(4000元)给予救助60%,即医疗救助2400元,那么出院时小李只需负担1600元即可。如果小李仍无法承担自负部分的1600元的话,还可以继续向户口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年底时民政部门将根据本年度医疗救助结余情况给予小李适当救助。我市在保证住院和特殊门诊按自付部分60%救助的基础上,还大力开展了日常救助、定额救助、二次救助等工作,通过实施医前、医中、医后等多种救助方式,进一步减轻了困难群众的医疗负担。如果低保对象在医保报销和民政部门60%医疗救助后,仍无力负担的,还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救助或临时困难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