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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州市第一医院新院(一期)项目节能审查的意见

榕发改审批〔2019〕98号
来源:福州市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19-10-15 15:3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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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第一医院: 

  你院报送的《关于申请审查福州市第一医院新院(一期)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院后勤〔2019〕50号)及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节能办〔2018〕11号)要求,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福州市第一医院新院(一期)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编码:2016-350100-47-01-011088)。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天然气和新水等。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4096.40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费量2475.42万千瓦时、年天然气消费量86.8078万立方米年新水消费量30.3110万立方米(不计入综合能耗)。项目总体用能指标计算方法符合有关标准,计算的基础数据选择合理,计算结果基本正确,项目综合能耗估算基本合理。 

  、请项目单位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严格设备选配,加强节能管理,落实各项节能措施,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及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项目单位应自行对本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我委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请仓山区发改和经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