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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18-05-21 16:34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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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3月10日6时52分许,福清市龙田镇龙达路路段发生一起公交车碰撞摩托车及行人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6〕14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授权市安监局牵头调查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工作的函》(榕政办函〔2007〕65号)的有关规定,3月10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福清市政府等单位成立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监委、市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情况

  1、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车辆登记所有人: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登记地址:福清市融城镇福塘路中段南侧,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12月9日。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性能鉴字第10079号)检验结果: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转向性能合格、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速度鉴字第10023号)检验结果: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与闽A6977T号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3km/h。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速度鉴字第10024号)检验结果: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行道树发生碰撞时的行驶速度约为39km/h。

  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核载35人,事故时车上搭载3人(含司机),未超载。

  2、闽A6977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辆登记所有人:陈秉(身份证号:350181198808******),年检有效期至2018年9月30日,保险有效期至2018年9月27日。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性能鉴字第10080号)检验结果:闽A6977T号二轮摩托车转向性能合格、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3、无牌号二轮电动车,车架号201401008708,所有人系当事人薛细妹。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性能鉴字第10081号)检验结果:无牌二轮电动车转向性能合格、行车制动性能合格。

  根据《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报告书》(福建行健司鉴所〔2018〕车类型鉴字第10050号)检验结果:受检无牌二轮电动车的车辆类型为机动车。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及人员伤亡情况

  1、王萃宇,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高桥乡高桥村严溪组,身份证号码:362233198512******,准驾车型:A1A2,在事故中无伤害。

  2、陈天法,闽A6977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男,汉族,1965年10月28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欧村192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6510******,准驾车型:E,在事故中死亡。

  3、薛细妹,无牌号二轮电动车驾驶人,女,汉族,1967年12月27日出生,户籍登记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上薛村岭头顶310号,身份证号码:350127196712******,无准驾记录,在事故中死亡。

  4、陈幸,女,汉族,1989年8月15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东欧村246-1号,身份证号码:350181198908******。事故发生时,乘坐闽A6977T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事故中死亡。

  5、王伙命,男,汉族,1948年9月24日出生,户籍登记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光辉村东南140-1号,身份证号码:350127194809******。系路边行人,在事故中受伤。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福清市龙田镇龙绣路与龙光路交叉路口,未设置交通信号灯控制,该路口东往龙田医院方向,路宽700cm,南往龙达路方向,路宽1050cm,东北往龙光路方向,路宽1000cm,西北往上薛村方向,路宽1000cm,该交叉路口无任何交通标志、标线,机非混行。

  (四)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系肇事车辆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登记地址:福清市融城镇福塘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林家辉,注册资金:壹佰伍拾叁万元整,成立日期:1982年6月29日,经营期限:1982年6月29日至2032年6月29日,经营范围:县内班车客运、县际班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出租车客运运输、城区公交客运,二类客车维修。代售车票、火车票、托运服务。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年3月10日6时52分许,王萃宇驾驶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从龙光路起步时,边吃东西边驾驶车辆,进入龙绣路与龙光路交叉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减速时误踩加速踏板,导致车头碰撞左前方陈天法驾驶的闽A6977T普通二轮摩托车(后座搭载陈幸)的尾部,接着碰撞薛细妹驾驶的无牌号二轮电动车的左侧,随后冲撞到路边矮墙、电线杆、沿街店面、行道树,最后碰撞到行人王伙命。事故造成三车、矮墙、电线杆、沿街店面、行道树不同程度受损,薛细妹当场死亡,陈天法、陈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伙命受伤。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情况

  接报后,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龙田镇政府、龙田派出所、120急救中心等单位人员立即行动赶往现场开展施救。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福州市安监局、福州市交通委、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福清市政府、福清市公安局、福清市道安办、福清市安监局、龙田镇政府等单位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勘查及善后处理工作。截止事故当日下午15时,事故现场清理完毕,交通恢复,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事故次日,省安办有关领导赶赴福清市,听取福清市政府关于事故情况的汇报并指导事故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目前,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已分别赔偿死者薛细妹、陈幸及陈天法家属人民币897475元、903233元、905385元,相关赔偿调解书已签订完毕。伤者王伙命已转移至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继续治疗,具体赔偿方案仍在协商中。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根据福清市公安交警部门2018年3月15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融公交认字[2018]第000831号)以及事故调查组对相关单位管理责任的调查,对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

  王萃宇驾驶机动车起步后未保持与前方车辆的距离,遇险情时操作不当,减速时误踩加速踏板,使车辆逐渐加速未采取相应措施是导致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林家辉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扎实等问题督促检查不到位。

  3、龙田镇政府,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未能及时组织开展整治。

  4、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未认真落实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龙田镇公交站点周边长期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整治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福清市“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和处理建议

  (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王萃宇,肇事车辆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涉嫌交通肇事罪,目前已被福清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福清市看守所。

  (二)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人员

  1、林家辉,群众,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有效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有效督促本单位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

  2、郭炜,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副经理,自2015年9月起至今,分管公司业务工作,对龙田镇公交站点设置长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变更,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3、陈鹏,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助理,自2011年3月起至今,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不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疏于管理,对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车辆日趟检制度、车辆监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失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

  4、林明强,中共党员,福清市交通局龙田农路所干部,2016年上半年起至今,抽调到龙田镇政府,协助镇领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具体经办人。未认真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未能及时组织开展整治,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5、夏伟,中共党员,福清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科副科长,自2016年7月起至今,负责运输管理科工作,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长期存在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监督不力,对龙田镇公交站点设置长期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失察失处,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6、王智武,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事故路段包片民警,对龙绣路和龙光路交叉路口摸排出来的机动车随意停放等隐患整治不力,对龙田镇公交站点设置不合理,公交站点内机动车乱停放等问题未认真开展整治和查处,工作失职,对本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三)建议给予通报批评的人员

  1、韩亮,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自2018年1月22日起分管运输管理科工作,到任后,未能及时掌握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龙田镇公交站点设置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2、黄金速,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自2015年9月起至2018年1月,长期分管运输管理科工作,未按规定督促指导运输管理科履行职责,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龙田镇公交站点设置长期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失察失处。对上述问题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党组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3、吴和平,福清市龙田镇政府党委副书记,从2018年1月起分管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到任后,未能及时掌握辖区内排查出的隐患路段并开展整治,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龙田镇党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4、薛行明,福清市龙田镇政府党委委员、武装部长,自2017年7月起至2018年1月,负责龙田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工作,疏于管理,未认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辖区内排查出的隐患路段未能及时组织指导本办开展整治,工作失职。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龙田镇党委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5、陈贻忠,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副所长,分管交通工作,对分管的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龙田镇龙绣路和龙光路交叉路口道路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混乱问题失察失处。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6、余贤健,中共党员,东张派出所副所长(挂职福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挂钩联系龙高片区农村派出所),对龙田派出所工作督促指导不力,对龙田镇龙绣路和龙光路交叉路口道路安全隐患和交通秩序混乱问题失察,对此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建议由福清市公安局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四)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

  1、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肇事车辆闽AZ9117号大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该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不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到位。建议由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家辉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福清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报上级安监部门将该公司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福清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对该公司做出相应处理。

  2、福清市交通运输局,对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管不力,建议由福清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3、福清市龙田镇政府,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深化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未及时对辖区排查出的隐患路段组织开展整治,建议由福清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4、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不力,对龙田镇公交站点周边的交通隐患排查整治不到位,建议由福清市公安局予以通报批评。

  (五)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个人

  1、郭炜,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副经理,除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外,再由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依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2、陈鹏,中共党员,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经理助理,除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外,再由福清市公共交通公司依公司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理。

  五、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为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如下:

  (一)理清责任,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

  福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深刻吸取“3.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红线意识和责任意识。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进一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体要求,严格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考核,将其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监督,进一步保障农村客运道路运输安全

  福清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客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一是强化车辆审查。要严格限定营运车辆使用年限,强化对客运车辆的状况监督,要按照有关要求对车辆施行安全例检检查。二是严把驾驶员、司乘人员关。要加强对驾驶员、司乘人员的培训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是严格营运线路和公交站点设置的审批关。要严格按照《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城市道路交叉口设计规程》、《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立即对事故地段的龙田镇公交站点进行重新调整设置,并对辖区内所有农村公交站点开展一次全面摸底排查,合理规范的设置农村公交站点。农村公交站点附近交通流量大的交叉路口,具备条件的,应采用信号灯管制并配备抓拍设施。同时,对本次事故发生地暴露出来的其他交通隐患和交通设施缺失等问题要加以全面整改。四是加强运输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建设。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落实各项管理责任制。五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执法工作。一方面要督促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另一方面要以法律为抓手,严格执法,震慑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力的企业和主要负责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三)密切协同,严厉打击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联动,进一步加大对城乡客运车辆线路的隐患摸排及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要深入各乡镇客运站点、客运企业,采取明察暗访相结合的方式,检查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车辆安全设施配备、车辆年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及GPS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坚决禁止“病车”上路行驶,严格把好道路交通事故的源头关。要加大对农村道路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易滑坡地段以及道路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交通安全基础设施的排查力度。要科学安排警力,把警力和执法装备最大限度地投入到路面上,加强对早、中、晚和夜间时段的路面管控以及恶劣天气巡逻防控,采取流动检查和定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从严查处客车超速、超员、酒后驾驶、疲劳驾驶、非法营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对客运车站、公交站点等人员流动频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区域要开展专项的道路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始终形成严管、严查、严处的高压整治态势。

  福州市人民政府福清市“3.10”

  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18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