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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牛蛙(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8.4元。
3、罚款人民币5000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268.4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