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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小葱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4-03-08 10:06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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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台江区燕珠蔬菜摊销售的小葱(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23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来处罚。

鉴于:1.本案当事人系农贸市场摊主,主要经营蔬菜零售,其经营场所面积仅3平米,从业人员3人,经营规模较小;2.当事人系向他人购进小葱后在农贸市场摊位售卖,根据常识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项并非由当事人所致,主观上没有违法故意;3.涉案小葱货值金额60元,货值较小,违法行为轻微;4.当事人系首次违法,案发后,当事人张贴食品召回公告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能配合我局调查;5.当事人身患重大疾病,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市场主体活力,为小微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综合考量上述因素,本局认为当事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二)项之规定。

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并对当事人的以上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0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5060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