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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小米椒、基围虾明虾核查处置情况公示

来源:台江区 发布时间: 2024-03-06 16:19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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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对福州朴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台江区鳌光路分店销售的小米椒(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6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基围虾明虾(购进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抽样日期为2023年11月7日)进行监督抽检,抽检结论为小米椒的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基围虾明虾的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 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当事人对该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我局委托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检验结果仍为不合格。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基围虾明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来处罚。

鉴于:1.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呋喃唑酮相关产品,无证据表明涉案不合格基围虾明虾中的呋喃唑酮代谢物是由当事人添加造成;2.镉属于重金属,当事人是小米椒的经销商,根据常识判断涉案不合格小米椒中的镉并非由当事人所致;3.当事人采购涉案基围虾明虾和小米椒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供货凭证、检验合格报告等并经确认属实;4.当事人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进货记录真实完整,项目完全,能够实现有效追溯;5.当事人履行了一品一码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义务;6收到被抽检不合格食品的检验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进行召回,并积极整改,对供应商进行了约谈暂停供货。综上,可以视为当事人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

经本局集体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