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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作出以下处罚: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73元;
3、罚款人民币12500元。
共计人民币12599.73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