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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生姜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25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10.25元。
特此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