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通APP
欢迎访问台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鸭边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综上,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中使用不合格鸭边腿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03.12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103.12元。
特此公示